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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裁决《税务条例》中“婚姻”一词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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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8 16: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的终审法院在今年6月已经裁决,一名在国外合法同性结婚的公务员梁镇罡和同性配偶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以及合并报税权,9月6日,终审法院又就此案颁下判决书,判词裁定,公务员事务局对于梁镇罡和他的同性配偶享有福利及合并报税权的拒绝决定,带有歧视成分,违反有关法律,判词下令撤销这些决定,指出所有有同性伴侣的公务员均能享有已婚公务员的福利,公务员事务局应向梁镇罡作出相应的赔偿,并应发出通知向其他有同性伴侣的公务员作出同等的赔偿。


香港:终审法院裁决《税务条例》中“婚姻”一词也包括...

香港:终审法院裁决《税务条例》中“婚姻”一词也包括...

香港:终审法院裁决《税务条例》中“婚姻”一词也包括...

关于合并报税,终审法院的判词下令,《税务条例》中的“婚姻”一词应被解释为:香港法律承认的任何婚姻、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两个有行为能力结婚的人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不论该婚姻是否获香港法律承认,即使是同性人士结婚也能受《条例》保障。此外,《税务条例》中之前被解释为“已婚男士”及“妻子”、“已婚女子”及“丈夫”的表述,应被解释为“已婚人士及其配偶”,也就是不再带有配偶双方的性别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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